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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

2019-09-04

第(1)条  为了加强我市市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,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,保证房屋住用安全,根据国家建设部《城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》,结合市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(2)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房屋(以下简称房屋)的白蚁防治管理。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,是指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。

第(3)条  珠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房屋白蚁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
第(4)条 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、综合治理的方针,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,推广应用新药物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。

第(5)条  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(一)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;(二)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;(三)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;(四)有生物、药物检测、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。

第(6)条  凡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、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。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建项目内容,并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。

第(7)条  建设项目开工前,建设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。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、防治费用、付款方式、质量标准、验收方法、包治期限、定期回访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。

白蚁防治


白蚁防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(装修房屋不得低于3年),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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